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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4-07-31 14:44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文章附图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征求深圳市《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个人:


为推动深圳市近零能耗建筑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我局委托深圳市绿色建筑协会组织编制了深圳市《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8月30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勘察设计与建设科技处(电子版请发至songyi@zjj.sz.gov.cn)。


2024年7月26日


深圳市《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性能指标;5.设计技术措施;6.施工与验收;7.运行与管理;8.评价。以下为《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条文部分,全文word版下载,请在本站首页“资料下载”里下载。


深圳市《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能源革命战略和双碳战略,落实深圳市有关节能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提高深圳市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在保证室内环境品质的前提下降低用能需求,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引导建筑逐步实现近零能耗乃至零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改造的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评价。


1.0.3   近零能耗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近零能耗建筑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

适应当地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技术措施降低建筑负荷,采取主动式技术措施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营造舒适的室内环境,使建筑能耗趋近于零的建筑。


2.0.2   建筑能耗   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建筑使用过程中,为维持建筑环境和建筑内活动所消耗的且由外部输入的能源总量。


2.0.3   建筑能耗指标   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indicator

单位建筑面积的年建筑能耗量,以电力或标准煤当量表示。


2.0.4   可再生能源替代率   alternative to conventional energy

建筑使用可再生能源所形成的建筑能耗替代量或节约量占建筑能源需求量的比例。


2.0.5   建筑本体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improvement ratio

在设定计算条件且不计可再生能源的前提下,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指标与设计建筑的建筑能耗指标之差,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指标的比值。


2.0.6   建筑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saving ratio

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指标与设计建筑的建筑能耗指标之差,占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指标的比值。


2.0.7   基准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体形、大小、朝向、内部空间和使用功能等与设计建筑一致,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用能设备效率等满足2016年执行的节能标准要求的假想建筑。


3   基本规定


3.0.1   近零能耗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遵循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前应先对场地和周边资源及条件进行调查,并确定建筑能耗的目标;

2   应选用适宜的节能技术和措施,最大化地利用场地及周边的可再生能源;

3   宜实现近零能耗或零能耗;当受场地条件和资源条件限制时,可实现超低能耗。


3.0.2   室内环境参数和建筑能效指标应作为近零能耗建筑的约束性指标,且建筑能效指标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3   建筑围护结构、自然通风、能源设备和系统、可再生能源及智能化控制等的技术要求可作为近零能耗建筑的推荐性指标。


3.0.4   近零能耗建筑应采用性能化设计、精细化的施工和安装工艺及绿色运维方式。


3.0.5   近零能耗建筑的全装修应符合国家及深圳市有关标准的规定。室内装修时,不得损坏围护结构和影响室内气流组织,并宜选用绿色建材和绿色产品。


3.0.6   近零能耗建筑及其能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为独立的单栋建筑或建筑群;当为非独立的建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完整的围合结构;

2)应设置独立的能源计量装置或系统;

3)当采用建筑光伏时,应通过配电系统优先利用光伏发电;

2   宜设置独立的暖通空调系统;当与其他建筑或建筑其他区域共用暖通空调系统时,应制定暖通空调系统的运行策略,并应设置冷量计量装置。

3   宜包括地下空间;当地下空间与其他建筑的地下空间合建时,可再按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地下空间的面积划分。


3.0.7   近零能耗建筑应通过优化建筑方案和室内空间布局,优先实现自然通风,且在能耗计算时可量化计算自然通风的节能效果,也可适当采用风扇等机械通风减少暖通空调的使用。


3.0.8   近零能耗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根据建筑本体、场地内及场地周边的资源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太阳能热水、地热、热泵、余热等;

2   对于采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发电,应遵循“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原则;

3   不应通过外购可再生能源来实现超低能耗、近零能耗或零能耗。


3.0.9   近零能耗建筑宜采用储能、蓄冷或蓄热以及柔性用电等技术措施,实现建筑电力交互。


3.0.10   计算近零能耗建筑的能耗指标时,建筑能耗的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零能耗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应包括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的能耗,可不包括炊事、家电和办公设备、供水水泵等的能耗。

2   零能耗建筑应包括建筑终端的全部能耗类别。



4   性能指标


4.1   室内环境指标


4.1.1   夏季与过渡季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热湿环境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其他类型的房间应符合现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表4.1.1   夏季与过渡季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表4.1.1  夏季与过渡季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jpg


注:1 *指开启窗户后形成的室内风速平均值。
2   辐射供冷室内设计不受空调工况中风速的限制,辐射供冷室内设计温度宜提高0.5℃~1.5℃。
3   通风工况下允许采用风扇、风机等设备进行辅助通风。

4.1.2   冬季有供暖需求的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热湿环境应符合表4.1.2的规定。其他类型的房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表4.1.2   冬季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表4.1.2  冬季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jpg


注:1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计算。
2   当不设置冬季供暖设施时,冬季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可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计算。
3   辐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降低2℃。

4.1.3   居住建筑卧室的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30 m3/ (h·人)。商场、办公、旅馆等建筑的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教育建筑普通教室在自然通风的情况下,平均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


4.2   能效指标


4.2.1   近零能耗居住的能效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近零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

表4.2.1 近零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jpg


注:1 本表中建筑本体性能指标为围护结构性能指标,采用《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2014中气象参数计算得出;
2 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能耗通过建筑能耗指标进行约束,不作分项限值要求;
3 本表中面积的计算基准为套内使用面积。

4.2.2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

表4.2.2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jpg


注:1 本表中建筑本体性能指标为围护结构性能指标,采用《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2014中气象参数计算得出;
2 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能耗通过建筑能耗指标进行约束,不作分项限值要求;
3 本表中面积的计算基准为套内使用面积。

4.2.3   非住宅类近零能耗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4.2.3-1或表4.2.3-2的规定。


表4.2.3-1 非住宅类近零能耗建筑能效指标

表4.2.3-1 非住宅类近零能耗建筑能效指标.jpg


表4.2.3-2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及非住宅类建筑能耗指标

表4.2.3-2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及非住宅类建筑能耗指标.jpg




4.2.4   非住宅类超低能耗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4.2.4-1或表4.2.4-2的规定。


表4.2.4-1 非住宅类超低能耗建筑能效指标

表4.2.4-1 非住宅类超低能耗建筑能效指标.jpg


表4.2.4-2 非住宅类超低能耗建筑能耗指标

表4.2.4-2 非住宅类超低能耗建筑能耗指标.jpg




4.2.5   零能耗建筑的能效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本体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4.2.1或4.2.3的规定;

2   建筑本体和周边直接接入建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产能量不应小于建筑年终端能源消耗量。



5 设计技术措施


5.1   一般规定


5.1.1   应对近零能耗建筑进行性能化设计。


5.1.2   设计应以单栋建筑或一栋建筑中独立功能区域为对象。


5.2   性能化设计方法


5.2.1   近零能耗建筑应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采用全过程多专业协同设计组织形式,基于近零能耗建筑设计目标开展设计工作。


5.2.2   性能化设计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室内环境和建筑能耗指标要求,利用建筑性能分析软件、能耗模拟计算软件等工具进行系统性定量分析或多目标优化。在满足室内环境要求的基础上,遵循被动优先原则,结合建筑能耗指标和全生命期的经济效益分析,确定近零能耗建筑的设计方案。


5.2.3 性能化设计宜按下列程序进行:

1   设定室内环境和建筑能耗指标;

2   初定设计方案;

3   利用建筑性能分析软件、能耗模拟计算软件等工具进行设计方案的定量分析和多目标优化;

4   分析优化结果并进行达标判定。当性能指标不能满足所确定的目标要求时,修改设计方案,重新进行定量分析和优化,直至满足目标要求;

5   宜对多个满足目标要求的方案进行经济性分析,优先保障室内环境的基础上确定最优设计方案;

6   编制性能化设计报告;

7   落实施工图设计,核算最终指标。


5.3   围护结构与自然通风


5.3.1   近零能耗建筑设计应基于深圳的气候特征与场地微气候条件,确定建筑形体朝向和建筑的布局方式。

1   建筑布局宜进行良好的天然采光设计,日照和建筑密度应符合国家和深圳的相关标准,创造宜居宜业的光照环境。

2   利于城市和区域夏季主导风的气流通风组织,避免出现空气滞流区。不宜采用封闭围合式布置,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采用围合式布置时,可在建筑底层和建筑内部,以及建筑之间设置气流通道以提升通风效果。

3 建筑的主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内,不宜超出南偏东45°至南偏西30°范围,主要房间宜避开夏季最大日射朝向。

1)建筑平面布置时,不宜将主要功能用房(办公室、教室、客房等)设置在正东、正西和西北方向。

2)不宜在建筑的正东、正西和西偏北、东偏北方向设置大面积的玻璃门窗或透光幕墙。


5.3.2   建筑外窗及透光幕墙应考虑在南、东、西向应采取遮阳措施,以降低太阳辐射得热。同时应综合考虑建筑朝向、房间功能、外观效果、安全性以及环境影响等因素,选择适宜的遮阳形式。遮阳构件和设施宜采用电动控制,群组控制或智能控制,实现季节可调。

1   建筑透光屋顶的迎光面应考虑进行遮阳设计,并宜设置活动遮阳,其中多层建筑应采用外遮阳,高层建筑宜采用内遮阳。

2   采用内遮阳和中间遮阳时,遮阳装置面向室外侧宜采用能反射太阳辐射的材料,并可根据太阳辐射情况调节其角度和位置。

3   建筑外遮阳应与建筑主体统一设计,外观协调,安全耐久。大型遮阳构件和设施应采用电动操作,群组操控或智能操控。

4   当近零能耗建筑设置外遮阳时,应考虑深圳高湿环境与台风天气。

5 东、西朝向建议采用垂直遮阳,南向建议采用水平遮阳。


5.3.3   近零能耗建筑外围护结构设计宜尽量控制热桥的形成与存在,必要时可对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热桥专项设计。


5.3.4   近零能耗建筑应在设计全过程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对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等参数进行优化,最大限度降低建筑能耗并满足本标准的能耗指标要求。

1   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材料选择时,应优先采用高质量、高性能材料。

2   外墙和屋面的外表面应采用浅色饰面或隔热反射涂料,减少外墙和屋面吸收太阳辐射热量。

3   屋面隔热除了常用的保温材料进行隔热,还可采取绿化屋面、含水多孔材料面层、蓄水屋面等方式;居住建筑的西向外墙宜设置外遮阳措施。

4   近零能耗建筑应选用保温隔热性能更好的外门窗系统。外窗(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K)、遮阳系数(SC)、太阳得热系数(SHGC)、窗框的传热等可根据深圳地区气候特点,通过性能化方法进行优化设计和选择。


5.3.5   近零能耗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提高室内舒适度,提高空调温度,降低空调使用频率,从而降低建筑能耗:

1 宜采用开敞式布局创造良好的通风环境,宜采用穿堂风,避免单侧通风。

2 依靠中庭空间与中庭高侧窗形成烟囱效应,增强热压通风。

3 在建筑体量内部根据风径切削贯穿空腔,形成引风通廊。

4 通过首层架空引导自然通风,防潮祛湿。

5 与慢速风扇结合,提高空调温度。。

6 在进风口外围设置水面或绿荫降低气流进入温度。


5.4   建筑设备


Ⅰ暖通空调系统


5.4.1 近零能耗建筑空调系统设计应坚持以下设计原则:

1 根据建筑功能需求,选择适宜的空调系统。可采用多种空调系统组合的方式,不宜设置过大的集中空调系统。对于大型复杂公共建筑,应对空调方案进行专项论证,综合考虑投资、设备系统效率、系统综合能耗、运营维护管理、设备生命周期等等因素,确定最佳空调方案。

2   应考虑超低能建筑低负荷特点,进行详细的空调负荷计算,空调冷源机组选型和搭配应基于全年负荷分析进行选择,并采用全年能耗计算软件进行冷热源方案优化。

3   集中空调系统应对输配系统环路及配件系统进行优化设计,降低输配系统能耗。

4   冷却塔、空调室外机等散热设备应合理布置,避免热回流现象发生,必要时采用CFD技术进行设计优化。

5   应充分利用空调冷凝热、IT机房散热等建筑余热废热,实现能源梯级利用。

6   对于重要空间、高大空间应进行气流组织专项分析,降低室内空间新风供应不均衡和室内冷热不均现象。


5.4.2   冷热源设备应选用高效率的设备,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应选用高效率的设备,其基本效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间空气调节器的能效等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的一级能效要求;在其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和安装高差修正后,其对应的制冷工况下满负荷时的能效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 的一级能效要求。

2   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等的能效等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及《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9的一级能效要求;

3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能效等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 21454的一级能效要求;在其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和安装高差修正后,其对应的制冷工况下满负荷时的能效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 21454 的一级能效要求。

4   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中的一级能效要求。

5 双工况冷水机组组性能系数(COP)和制冰工况制冷量变化率(Cf)不应小于《蓄能空调工程技术标准》JGJ 158-2018表3.3.4-1的要求。


5.4.3   设置集中水冷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应进行高效空调机房专项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

1 超低能耗建筑制冷机房系统全年能效比EERa指标应不低于表5.4.3-1、5.4.3-2三级能效要求,近零能耗建筑制冷机房系统全年能效比EERa指标应不低于表5.4.3-1、5.4.3-2二级要求,零能耗建筑制冷机房系统全年能效比EERa指标应不低于表5.4.3-1、5.4.3-2一级要求。


表5.4.3-1 水冷式电制冷空调系统全年能效比EERa

表5.4.3-1 水冷式电制冷空调系统全年能效比EERa.jpg


表5.4.3-2蓄冷空调系统全年能效比EERa

表5.4.3-2蓄冷空调系统全年能效比EERa.jpg




2   高效机房设计应采用以制冷机房系统综合能效比为约束目标的性能化设计方法。


5.4.4 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采用高效率的水泵及风机,经过管路的优化设计,提高输配系统的能效,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空调水泵、风机应达到国家现行能效标准的一级能效要求;

2   空调水系统、风系统宜采用变频技术;风机盘管宜选用直流无刷型风机盘管;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应较现行深圳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 44要求降低20%以上;蓄冰系统的载冷剂循环泵耗电输冷比应满足《蓄能空调工程技术标准》JGJ 158-2018第3.3.5条要求降低10%以上。

4   通风及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较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 44 要求降低 20%以上。


5.4.5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应根据空调负荷特征,选取适宜的除湿技术措施,避免出现热湿比变化条件下传统冷却除湿方法带来的新风再热情况。当公共建筑有余热或太阳能作为再生热量供应时,可采用液体除湿、 固体吸附式除湿、转轮除湿等除湿方式。


5.4.6   近零能耗建筑宜设置室内过渡空间,在满足室内环境的前提下,配合风扇使用减少空调冷负荷与运行时长。


Ⅱ   照明系统


5.4.7 照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高效节能光源和灯具,并宜选择LED光源,且照明产品的能效不应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灯具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值。

2   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目标值;

3   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不应高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所规定的功率密度值;

4   照明灯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5.4.8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应对不同功能区域实行按需照明,照明控制方式满足以下规定:

1   走道、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区域的照明,应采用分区、分组、声光、定时、就地感应等节能控制方式。

2   大空间场所如大堂、人员聚集大厅等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分组控制,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进行场景控制。

3   大开间办公室、会议室等非公共区域应进行分区、分组控制;采光区域的照明控制应独立于其他区域的照明控制。

4   设置电动遮阳的场所,宜采用照度控制并与遮阳装置进行联动。

5   道路照明应采用定时控制或照度控制方式,光源宜采用太阳能路灯或风光互补路灯。

6   景观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日等照明模式,不同模式下可分时段、分区域精细化智能控制。

7   户外LED广告屏幕宜采用光感控制,根据外部环境亮度自动调整屏幕亮度。


5.4.9 设置光导管等自然采光装置的场所,宜设置辅助照明。辅助照明宜优先采用照度调节控制。


Ⅲ电    梯


5.4.10 电梯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GB/T 30559.2 -2017/ISO 25745-2:2015中B级能效要求:


5.4.11   电梯系统应采用节能的控制及拖动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台位置相邻的电梯应使用数据共享模式进行并联控制;两台以上相邻的电梯应采用群控控制方式。

2   电梯无外部召唤,且电梯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设指令时,应自动关闭轿厢照明及风扇;

3   宜采用变频调速拖动方式,高层建筑电梯系统可采用能量回馈装置。

4   自动扶梯应采用感应式控制,无乘客使用时能够自行减速或停止运行


Ⅳ 供配电系统


5.4.1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高能效配电变压器,油浸式和干式变压器空载损耗值和负载损耗值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的二级能效。

2   应合理规划建筑用电负荷、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和台数。

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专用变压器:

1)季节性负荷较大;

2)集中性负荷较大;

3)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

4   对于三相不平衡或单相配电的系统,应采用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无功补偿容量及功率因数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以及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5   对大型用电设备、大型可控硅调光设备、电动机变频调速控制装置等谐波源较大设备,应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


Ⅴ生活热水


5.4.13 生活热水制取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机组制取生活热水时,其能效应满足本标准第5.5.11和5.5.12要求。。

2   当采用储水式电热水器时,其能效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19规定的1级能效。

3 当采用燃气热水器时,其能效等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规定的1级能效。


5.5   可再生能源利用


5.5.1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建筑冷热源和热水热源应优先选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供电系统应优先选用光伏发电、风光互补等。


5.5.2   光伏发电系统在设计时,应满足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正常使用,并满足承重、抗风、防震、防水等安全要求及安装、清洁、维护和检修的要求。

1   规划设计应根据建设地点的地理、气候及太阳能资源条件,确定建筑的布局、朝向、间距、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满足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和安装的技术要求。

2   建筑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建筑造型确定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位置、色调、构造要求,安装幕墙的光伏系统还需由幕墙公司进行深化设计。

3   结构设计应根据太阳能光伏系统各组成部分的构造和荷载进行结构设计和设置预埋件,以确保安全可靠。

4   电气设计应根据太阳能光伏系统的使用要求进行系统设计。

5   给排水设计应根据光伏构件的类型设计清洗系统,给水点应就近布置。


5.5.3 合理规划光伏组件的安装位置,建筑物及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景观与绿化种植不应对投射到光伏组件上的阳光造成遮挡。


5.5.4 直接以光伏组件构成建筑围护结构时,光伏组件除应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与建筑周围环境相协调外,还应满足所在部位的结构安全和建筑围护功能的要求。


5.5.5 建筑采用的光伏组件效率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表5.5.5   光伏组件效率

表5.5.5  光伏组件效率.jpg



5.5.6 光伏逆变器转换效率应符合《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NB/T 32004的要求。


5.5.7 对于有公用电网接入的建筑,光伏系统宜并网运行。建筑光伏系统并网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51368-2019《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建筑光伏系统接入设计还应满足南方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范》Q/CSG1211001-2014运行规范的要求。


5.5.8 采用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的建筑和园区,宜利用储能、用能设备协同控制技术,提升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比例。储能系统的功率及容量应依据充放电损耗、并网控制功率、应急供电以及储能需求确定。储能系统宜具备平滑并网功率输出、削峰填谷、紧急功率支撑等应用功能。电化学储能系统设计应符合《电力系统电化学储能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 36558的要求。


5.5.9   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立面造型要求、热水供应方式、集热器安装位置和系统运行方式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5.10 合理规划太阳能集热器的安装位置,集热器每天有效日照时间不得小于4小时,且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5.5.11 太阳能集热系统效率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集热系统效率不应低于42%;

2   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保证率不应低于50%。


5.5.12 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 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工况与规定条件下,其性能系数(COP)应符合表5.5.9的规定。


表5.5.9   热泵热水机性能参数(COP)(W/W)

表5.5.9  热泵热水机性能参数.jpg



5.5.13 太阳能空调系统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50878-2012的要求。


5.6   智慧管理


5.6.1   应设置室内空气品质监测系统,监测内容应包括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PM2.5、及地下车库一氧化碳浓度等;按照设计时所取的室内环境参数设定建筑室内环境临界值。对于公共建筑,宜分层、分朝向、分类型进行监测;对于居住建筑,对典型户的室内环境进行监测,计量户数不宜少于同类型总户数的2%,且不少于5户。


5.6.2   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对建筑分类分项能耗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应按照应安装公共建筑能耗管理系统,采集能耗数据应统一接入深圳市建筑能耗数据中心,并应符合现行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能耗管理系统技术规程》SJG 51的有关规定。能耗分类应覆盖建筑内所用的能源种类,能耗分项应保证冷热源、输配水泵、照明、生活热水以及电梯分项能耗数据的获取。

2   住宅建筑应对公共部位的主要用能系统进行分类和分项计量,并宜对典型户的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等能耗进行分项计量,计量户数不宜少于同类型总户数的2%,且不少于5户。

3   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应对其发电量及供冷热量进行单独计量。

4   对数据中心、食堂、开水间等特殊用能单位进行独立计量。


5.6.3 新风机组的运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根据室内二氧化碳浓度变化,实现相应的设备启停、风机转速及新风阀开度调节;

2   宜设置压差传感器检测过滤器压差变化;

3   宜根据最小经济温差(焓差)控制新风热回收装置的旁通阀,或联动外窗开启进行自然通风;

4   宜提供触摸屏、移动端操作软件等便捷的人机界面。


5.6.4   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型的空调系统使用时间、使用空间等分时、分区控制。


5.6.5 设置室内过渡空间,宜配合风扇使用,提高空调室内设定温度,降低空调能耗。


5.6.6 公共建筑应采用集中空调自控系统,根据室内外温湿度、空调系统关键运行参数、建筑类型、建筑内部人员及使用习惯等,预测建筑能耗并自动调节空调系统运行策略,精细化控制空调系统运行。

1   监测室外温度、湿度,且每个参数至少为两个监测点;应考虑超高层建筑不同高度的室外温湿度差异;

2   根据不同体型系统、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功能等因素选择有代表性的主要功能空间监测室内温度、湿度;

3   通过智能电表和传感器监测空调系统冷热源、输配系统、末端关键运行参数(进出水温、水压、流量、能耗等);

4   智能化控制系统能够根据各项数据进行能耗预测,并对空调系统相关运行参数远程控制;

5   智能化控制系统能够在保证可靠运行的基础上,积累长期运行数据并持续优化控制策略。


5.6.7   建筑照明应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5.6.8 当有多种能源供给时,应根据系统能效对比等因素进行优化控制。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时,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5.6.9 太阳能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和计量:

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辅助热源供热量、集热 系统进出口水温、集热系统循环水流量、太阳总辐照量,以及按使用功能分类的下列参数:

1)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供热水量;

2)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的供热量及供冷量、 室外温度、 代表性房间室内温度。

2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量 、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 、 室外温度 、太阳总辐照量。


5.6.10   宜设置碳排放管理平台。



6   施工与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近零能耗建筑施工工艺复杂,对施工程序和质量的要求严格,施工单位应建立近零能耗建筑施工管理体系及组织架构,施工前应对现场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设计交底,将设计意图、技术指标、细部做法和质量控制措施、检查和验收等详细说明。


6.1.2   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低碳施工的实施主体,应负责组织低碳施工的全面实施。在低碳施工组织设计、低碳施工方案或低碳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前,施工单位应进行低碳施工影响因素分析,并据此制定实施对策和低碳施工评价方案。


6.1.3   低碳施工方案编制。

1 低碳施工方案应包含施工的目标、实现路径、关键技术、组织架构及保障措施和实施内容,并在图纸会审时提出需设计单位配合的建议和意见。

2 施工单位应编制包含低碳施工管理和技术要求的低碳施工组织设计、低碳施工方案或低碳施工专项方案,并由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

3 低碳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结合施工现场自然和人文环境特点,提出包含但不限于节材、节能、节水、节地及环境保护的针对性措施,确定绿色低碳施工的关键技术,改善作业人员作业条件,降低劳动强度、节约人力资源等内容。


6.1.4   施工单位应针对非透明外围护结构保温施工、门窗幕墙安装、暖通设备安装、气密性保障等关键环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现场实际操作示范,设置近零能耗建筑关键施工环节的工艺样板,严格控制过程,保障施工质量。


6.1.5 施工单位应建立近零能耗建筑独立的档案管理体系。


6.1.6   近零能耗建筑施工和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6.2   施工技术要求


6.2.1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施工时,应选用配套供应的保温系统材料和专业化施工工艺。当采用外保温结构体系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外保温系统耐候性检验项目。


6.2.2   外墙保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墙保温施工应在外门窗和基层墙体上的预埋件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2 外墙保温层须保证保温的连续性,应粘贴平整且无缝隙。外墙保温为单层保温时,宜将保温板加工成直角阶梯状防水构造采用压扣方式连接;当采用双层错缝粘贴体系时,内层保温板宜采用点框粘贴,外层保温板采用满粘法;采用岩棉带薄抹灰外保温系统时,岩棉带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

3 保温层应采用断热桥锚栓固定,断热桥锚栓安装应至少在保温板粘贴24h后进行;安装锚固件时,应先向预打孔洞中注入聚氨酯发泡剂,再立即安装锚固件;

4 防火隔离带与其他保温材料应搭接严密或采用错缝粘贴,避免出现较大缝隙;如缝隙较大,应采用发泡材料严密封堵;岩棉防火隔离带应全部采用满粘法;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5 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6 装配式夹心外墙板竖缝、横缝应做断热桥处理。


6.2.3   屋面保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保温施工前,铺设保温层的基层应平整、干燥、干净;穿过屋面结构层的管道、设备基座、预埋件等应已采用热桥控制措施安装完成并通过验收;

2 屋面保温层如为多层铺贴,应注意每层铺贴均应采用粘结材料粘结,防止裂缝;

3 隔汽层施工时,应注意保护,防止隔汽层出现破损,影响对保温层的保护效果;

4 出屋面管道应进行断热桥和防水措施处理,预留洞口应大于管道外径并满足保温厚度要求;伸出屋面外的管道应设置套管进行保护,套管与管道间应设置保温层。


6.2.4 外门窗(含玻璃幕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门窗宜整窗进场,安装前,结构工程已验收合格且完成洞口基层处理;

2   外门窗与基层墙体连接处应保持保温层的连续性;

3   外门窗洞口与窗框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室内侧粘贴防水隔汽材料,室外侧粘贴防水透汽材料,施工中应谨防室外侧防水透汽材料被外窗联结件棱角破坏;

4   窗底应安装窗台板散水,窗台板两端及底部与保温层之间的缝隙应做密封处理,门窗洞口上方应设置滴水线条;如外窗安装成品导水窗台板,窗台板向外的坡度不宜小于10%,其外边应申出外墙保温层面30mm以上,窗台板两端及底部与保温层之间的缝隙应用预压膨胀密封带填塞。

5   应在外窗安装已完成、外保温尚未施工时确定外遮阳的固定位置,并安装连接件。联结件与基层墙体之间应进行阻断热桥的处理。


6.2.5 建筑气密性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密性保障应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在施工工法、施工程序、材料选择等各环节均应考虑,尤其应注意外门窗安装、围护结构洞口部位、外围护填充墙体及室内分户墙体与主体结构连接部位、被动式分区与室内非被动式分区的边界部位及屋面檐角等关键部位的气密性处理。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气密性测试,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改善补救;

2   外围护结构的施工孔洞及各类贯穿性管线洞口均应做气密性处理;

3   外门窗与基层结构墙体连接部位均应做气密性处理;

4   木结构和轻钢发泡混凝土外墙应在保温层内外表面满覆盖防水隔汽膜和防水透气膜,膜与膜的搭接宽度不小于5cm,采用配套的专用粘接胶带密实搭接。墙板与梁、柱、楼地面连接处粘贴专用密封带;

5   装配式结构气密性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装配式剪力墙结构外墙板内叶板,竖缝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密封方式,横缝应采用高强度灌浆料密封;

2) 装配式框架结构外墙板内叶板,竖缝和横缝均宜采用聚氨酯发泡封堵,并应在室内侧粘贴防水隔汽膜或涂刷防水隔汽层进行气密性处理;

3) 外叶板竖缝和横缝宜先在夹心保温表面涂刷防水透汽层,再从板缝口填充直径略大于缝宽的通长聚乙烯棒,聚乙烯棒表面与排水空腔外边缘齐平。板缝口宜灌注耐候硅酮密封胶,且耐候硅酮密封胶在缝口应呈凹形;

4) 装配式夹心外墙板与结构柱、梁之间的竖缝和横缝应在室内侧设置防水隔汽层,再进行抹灰等处理。

5)   装配式预制内嵌式外墙板与楼板之间的横缝应在室内侧和室外侧均塞入PE棒,并在室外侧打入防水密封胶,室内侧使用无收缩砂浆密封。

6)   外围护结构墙体气密性抹灰应采用M10及以上等级的湿拌抹灰砂浆或干混抹灰砂浆,其性能应符合《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图6.2.5   预制外墙板竖向节点

图6.2.5  预制外墙板竖向节点.jpg



7)   对预制混凝土非承重外墙板,当与现浇混凝土连接时,应在连接部位室内侧设置防水隔汽层,再进行抹灰等处理。当与主体结构,或与其他预制外墙之间采用分离式接缝时,应在接缝外侧采用柔性耐候防水材料封口,内侧作气密性处理。

8)   预制外墙宜采用预埋窗框,窗洞口与窗框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室内侧粘贴防水隔汽材料,室外侧粘贴防水透汽材料;

5 现浇式墙体气密性施工要求:剪力墙对拉螺栓孔需清理螺栓孔及周边垃圾,将孔眼阔成喇叭口,外墙侧膨胀水泥砂浆封堵,内墙侧和孔内用发泡剂封堵。外侧涂三遍聚氨酯防水处理,内外侧贴防水透气膜,并涂刷颜色标示,严禁外保温和内装修施工破坏。

6 填充墙气密性施工要求:抹灰采用预拌式砂浆,按照规范要求挂网至相应厚度,内外侧压光,不宜有空鼓以及裂缝,若采用薄抹灰的形式,需覆盖防水透气膜实现气密性。

7 外围护结构墙体气密性抹灰应采用M10及以上等级的湿拌抹灰砂浆或干混抹灰砂浆,其性能应符合《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8 穿墙管线气密性处理措施

1)PVC管道,金属管道与墙体洞口周围缝隙宜采用岩棉填实,也可采用填缝PU发泡胶,设置厚度不小于40mm,墙体两侧管道使用适合管道直径的密封套环或包裹防水密封胶带,并且专用胶贴在墙体洞口四周,密封好管道后在进行抹灰。穿墙(楼板)与保温层连接处应该装止水密封带。

2)外墙穿墙管道应向墙外侧倾斜,外低里高,管道沿两侧墙面高度差不小于10mm,电线或电缆穿墙内外侧气密性措施与穿墙管道一致。

9   通排风井和排风机气密性处理措施:在管道入建筑和/或入设备处设置质量优良气密阀;管道内部敷设管道,与建筑体接触末端连接管道的,则需在连接处进行发泡,黏贴防水透气膜或防水隔气膜等措施进行气密性封堵。


6.2.6 机电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电系统穿出气密区域的管道和电线等均应预留并做好热桥控制和气密性处理;

2   施工期间应加强空调及新风系统防尘保护、气密性、消声隔振、管道保温等方面的处理和控制,所有敞开部位均应做防尘保护,包括风道、新风机组和过滤器;

3   机组安装及管道施工过程中应作消声隔振处理;

4   新风管道负压段和排气管道正压段的密封是风系统施工的重点,宜在其接头等易漏部位加强密封,保障密闭性,同时减少噪声干扰;

5   所有室内排水管均应做隔声处理。

6   所有室内热水系统管道、管件等均应做良好保温,尤其应做好三通、紧固件和阀门等部位的保温。

7   室内管道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处应设置隔音垫,防止噪音产生及扩散。

8   电气接线盒安装时,应先在孔洞内涂抹石膏或粘接砂浆,再将接线盒推入孔洞,保障接线盒与墙体嵌接处的气密性;

9   室内电线管路可能形成空气流通通道,敷线完毕后应对端头部位进行封堵,保障气密性。


6.2.7 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近零能耗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统一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2   光伏系统与其他设备安装位置应满足建筑与结构安全、电气安全的要求,光伏发电组件应采取相应的防台风、防腐蚀、防雷、抗震、防火等技术措施。

3   屋顶光伏系统安装倾角不宜超过30°,立面安装光伏系统应优先布置于东、西朝向。

4   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

5   太阳能光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备进场时,应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并符合设计要求。

6   热水系统施工应采取隔声、消声及减振等降低噪声、震动的措施,如在设备与基础间安装隔声减震配件,管道与设备间采用软连接等减震措施。

7   设备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并对可再生能源系统性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6.2.8 施工机械、物料管理。施工现场应建立机械设备保养、限额领取物料的台账和清单。


6.2.9 施工应优先选用具有低碳或固碳属性的绿色建材。绿色建材的选择应按照我国绿色建材认证的类别进行确定。


6.2.10   施工过程应充分使用可再利用和可再循环的建筑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用量比例不低于10%。


6.2.11 保温施工宜选用结构自保温、保温装饰一体化、保温板兼做模板、全现浇混凝土外墙与保温一体化和管道保温一体化等在施工阶段碳排放强度较低的方案。


6.2.12 电气设备的试运行不得低于规定时间,且不应超过规定时间的1.2倍,减少试运行阶段产生的碳排放。


6.2.13 施工场地围护及围墙,应采用可重复利用的材料,做到标准化。


6.3   检查和验收


6.3.1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材料、部品部件、设备进场复验制度。近零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不得对室内环境造成污染;所有建筑材料、部品部件、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要求,宜选用获得高性能节能标识或绿色建材标识的材料或产品。


6.3.2   施工单位应做好各道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必要的影像资料,隐蔽工程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外墙基层及表面处理、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和板材缝隙填充情况,锚固件安装与热桥处理,网格布铺设情况;穿墙管线保温密封处理等;

2   屋面、地面、楼面的基层及表面处理、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和板材缝隙填充质量,防水层(隔汽、透汽)设置,雨水口部位、出屋面管道、穿楼地面管道的处理等;

3   门窗、遮阳系统安装方式,门窗框与墙体结构缝的保温处理、框体周边防水和气密性处理,连接件与基层墙体断热桥措施等;

4   女儿墙、出挑构件、预埋支架等重点部位的施工做法;

5   机电部分的水管及风管的敷设和连接方式、保温和气密性措施,设备安装的减震降噪措施等。


6.3.3   建筑主体施工结束,门窗安装完毕,内外抹灰完成后,精装修施工开始前,应对热桥及气密性关键部位进行热工缺陷和气密性检测,查找漏点并及时修补。


6.3.4   建筑设备系统和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对其节能性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达到设计要求,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验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6.3.5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系统的试运转与调试: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进行单机试运转与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进行控制功能和控制逻辑的验证;

3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同建筑物室内空调系统或供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6.3.6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以及照明、设备系统的节能控制措施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


6.3.7 应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年发电量和组件背板最高工作温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对照设计要求进行核查;


6.3.8   近零能耗居住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的相关规定。


6.3.9   近零能耗居住建筑专项验收应包括围护结构热工专项、屋面及地下防水、门窗及遮阳系统、厨卫通风系统、气密性检测及机电系统专项。


6.3.10   墙体保温工程施工时,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板的粘结;

3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4   防火隔离带的设置(设计有要求时);

5   托架(设计有要求时);

6   锚固件安装;

7   增强网铺设;

8   抹面层厚度;

9   穿墙管线等部位的防水处理;

10   对拉螺栓孔的封堵。


6.3.11   地面保温工程验收应对基层及表面处理、保温材料种类和厚度、保温材料粘接或铺设、热桥部位处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留存影像和文字资料。


6.3.12   屋面保温防水工程验收应对基层及表面处理、保温材料种类和厚度、保温材料敷设、防火隔离带安装、防水材料种类和敷设、热桥部位处理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

2   外观、位置和尺寸偏差;

3   保温层和防火隔离带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

4   隔汽层施工;

5   雨水口、管线穿屋面等部位热桥节点处理;

6   女儿墙保温、防水及金属盖板施工;

7   屋面设备基座热桥处理 。


6.3.13   建筑外门窗及幕墙工程施工验收时,应对固定件、门窗幕墙框与墙体接缝处粘贴的气密性材料、遮阳固定件的安装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现场验收,应有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产品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2   外观、位置和尺寸偏差;

3   气密性材料粘接位置、粘接宽度和搭接长度。


6.3.14   气密性处理验收应对外门窗、穿墙管线、穿屋面管线、不同墙体材料交界处、固定模板用螺栓孔等部位粘贴的防水隔汽膜和抹面砂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气密性材料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

2   材料规格型号、外观和尺寸偏差;

3   气密性材料粘接方法、粘接尺寸、搭接尺寸;

4   基层处理质量。


6.3.15   建筑围护结构气密性专项验收宜采用压差法,利用鼓风门系统进行。并借助红外热成像仪及烟雾发生器等仪器设备,确定围护结构的渗漏部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


6.3.16   房间空调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等应进行进场验收,设备、管道、绝热材料等产品相关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3.17   供暖与空调机组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功能调试。


6.3.18   新风系统验收应对机组减振隔声处理、管道安装质量、管道保温,进排风管热桥及气密性处理、传感器位置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

2   规格型号、外观和尺寸偏差;

3   减振隔声措施;

4   管道安装质量;

5   管道保温材料、厚度及保温施工质量;

6   进排风管出墙孔洞保温填充质量和厚度,气密性材料粘贴宽度和搭接长度;

7   传感器和人机界面安装数量和位置;

8   新风进口的防虫网的设置。  


6.3.19   位于室内的进风管应用保温材料进行包裹,保温材料材质、厚度应符合设计和本规程的规定。


6.3.20   新风热回收机组进场后,应对其内部漏风率、热回收效率、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进行复验,复验为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1   厨房补风及联动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或光伏系统的土建工程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中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   基座、支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断热桥处理;

2   基座、支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及防水。



7 运行与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应采取全生命期的管理理念实施运营管理,业主单位的运行人员宜在设计阶段开始介入项目的技术规划,应全程参与项目的调试、验收、交付与调适。


7.1.2 建筑的运行与管理应在保证设备安全和满足室内环境设计参数的前提下,选择最利于建筑节能的运行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立足建筑设计,针对建筑在性能化设计、围护结构、空调与通风、电气系统、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特点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2   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建筑实际使用情况做出动态运行策略调整。


7.1.3 运行管理技术人员应全面了解建筑的技术措施并根据调试、验收、交付过程的技术资料,制定针对各技术措施的专项运行管理方案,并编制相应的运行管理手册;大型复杂建筑宜通过建筑信息模型(BIM)、智能应急管理模型、设施设备资产及维护数据库、可视化智能运行检测管理系统、智能决策控制平台等方式提升运营管理效能。


7.2   运行技术要求


7.2.1 建筑的调试工作应由业主单位负责,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商和项目运行管理人员组成团队共同完成,运行管理人员在专业配备上应与项目相适应。


7.2.2 建设单位应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交付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资料、竣工验收报告、设施设备清单、设备使用说明书、测试报告等。


7.2.3 近零能耗技术措施中的建筑构造设施类,调试交付阶段重点对设计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设计图纸与计算书的查阅,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选择与质量管控技术资料检查、现场复核等。


7.2.4 机电设备系统类重点对各系统进行测试、调整和平衡,使系统达到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设计状态;调试过程应包括资料收集与方案制定、现场检查与测试、问题分析与整改等。


7.2.5 近零能耗建筑应在正式投入使用的第一个年度开始进行建筑能源系统及设施的调适。调适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覆盖主要的季节性工况和部分负荷工况;

2   应覆盖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及所有联动工作的用能系统和建筑构件;

3   宜对空调系统进行风平衡、水平衡调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包括夏季工况、冬季工况以及过渡季节部分负荷工况的调适和性能验证;

2)应提交综合调适报告,包含施工质量检查报告,风系统、水系统平衡验证报告,自控验证报告,系统联合运转报告;

4   调适工作应以运行效果达到或接近设计预期为目标;

5   建筑使用过程中,建筑使用功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对用能系统进行改造后,应在建筑正式恢复使用的第一个年度再次进行完整的系统调适。


7.2.6 用于设备运行管理的监控计算机不应安装与监控系统运行无关的应用软件。监控系统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的操作权限设计应符合管理要求;

2   当需通过互联网接入进行远程监控时,应设置网络安全措施;

3   应根据建筑功能和被监控设备重要性进行冗余备份;

4   监控计算机中的运行记录应定期进行备份,且备份周期宜为半年到一年。


7.2.7 近零能耗建筑运行时应充分利用建筑的气候响应设计措施,在运行中利用自然条件改善室内环境,降低能源消耗:

1   当室外温度小于舒适区域,且空气质量较好时,应开窗通风,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2   对于室内自然采光良好的区域,应加强照明控制系统的管理,充分利用自然光,减少照明灯具的开启。


7.2.8 近零能耗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运行管理,除应国家现行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的要求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在满足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应加强室内运行温度的监控及管理。公共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运行期间的室内设定温度在冬季不应高于设计值2℃,夏季不应低于设计值2℃;对作息时间固定的建筑,在非使用时间内应降低空调运行温湿度和新风控制标准或停止运行空调系统。

2   集中式空调系统在过渡季节应根据室内外焓差情况,采用全新风或可调新风比运行,并通过调节新风量和排风量,维持相对微正压运行。

3   集中式空调系统冷热源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冷设备机组运行应采取群控方式,并应根据系统负荷的变化合理调配机组运行台数;

2)制冷设备机组的出水温度应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除湿负荷的变化进行设定;

3)冷却塔出水温度设定值应根据室外空气湿球温度确定,冷却塔风机运行数量及转速应根据冷却塔出水温度进行调节;

4)每年统计全年累计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应符合设计或业主要求;

5)每隔一个制冷季,应对冷水机组、冷却塔、水泵进行性能检测。

4   集中式空调及通风系统宜配置直接数字式控制系统进行智能控制,并编制相应的软件。


7.2.9 近零能耗建筑运行参数的记录和数据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满足本导则对各项能耗数据的记录要求外,还应记录同期的人员使用情况、室外环境参数等建筑运行信息;

2   应每年根据建筑的能耗数据、建筑的使用情况记录和气象数据,对建筑的年度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调整运行策略或使用方式;

3   建筑的年运行数据应与上一年度本建筑的运行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或与相同气候区、相同功能的近零能耗建筑运行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分析;

4   必要时应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再调适;

5   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示运行数据,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收集、公布全市近零能耗建筑的用能数据。


7.2.10 近零能耗建筑构件的维护和保养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应对建筑围护结构隔热系统等关键部位进行维护和保养,如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

2   应定期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检验,检验的时间间隔不宜超过三年;除定期例行检验外,高强度降雨之后应增加有针对性的检验工作。

3   应定期对太阳能光热、光伏组件表面进行清洁,保障太阳能的使用效果。

4   应定期检查太阳能光热、光伏系统支架,保障系统在台风天气下的安全性。


7.2.11 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应编制用户使用手册,并应对业主及使用者进行宣传贯彻。在公共空间,应设公告牌,将与节能有关的用户注意事项等信息进行明示。



8   评    价


8.1   一般规定


8.1.1   近建筑零能耗建筑评价除需满足本标准第3章要求外,还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申报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时,能耗计算范围应包含建筑供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和电梯能耗,申报零能耗建筑,能耗计算范围应包含供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给水、生活热水、电梯能耗和插座等除充电桩之外的建筑所有能耗。

2   申报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时,申报范围不包含地下室空间;申报零能耗建筑时,申报范围应包含地下室等空间。


8.1.2   近零能耗建筑评价可划分为设计评价、建成评价和运行评估三个阶段,评价应贯穿设计、施工、建成及运行全过程。


8.1.3   当符合本标准第8.2节规定时,可判定建筑设计达到本标准要求;当符合本标准第8.2节规定,且符合本标准第8.3节规定时,可判定建筑达到本标准要求。当符合本标准第8.2节、8.3节条规定,且符合本标准第8.4节规定时,可判定建筑运行达到本标准要求。


8.1.4   近零能耗建筑评价时采用的能效指标计算工具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8.2   设计评价


8.2.1   设计评价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进行。


8.2.2   建筑性能指标应满足本标准第四章要求。


8.2.3   设计评价应重点核查建筑设计方案、围护结构关键节点构造及做法、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建筑自然通风利用方案等。


8.3   建成评价


8.3.1   建成评价应在建筑竣工验收前进行。


8.3.2   建筑性能指标应满足本标准第四章要求。


8.3.3   建成评估所需提交技术资料:

1 本标准8.2节要求的资料;

2 保温材料、门窗、能源系统和设备、绿色建材等关键材料进场记录及检测检验报告;

3 各专项施工方案;

4   若施工阶段影响建筑能耗的因素发生改变,应按本标准对建筑能效指标进行重新核算。


8.4   运行评估


8.4.1   运行阶段评估应在建筑连续运行满12个月后进行评价,且每月的使用率均不低于75%。评价的时间应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8.4.2   建筑技术指标应满足本标准第四章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对公共建筑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和运行能耗指标评估,宜对居住建筑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和运行能耗指标评估。

2   公共建筑应直接采用分项计量的能耗数据,居住建筑应以栋或典型用户电表、气表等计量仪表的实测数据为依据,经计算分析后采用;

3 可对实际能耗数据进行修正,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的规定。

4   宜每1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估。


8.4.3   运行评估所需提交技术材料:

1 本标准8.2节、8.3节要求的资料;

2 建筑运行能耗与能效指标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使用情况,建筑全年能耗分析报告,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光热系统、智慧管理系统等运行效率检测与分析报告和建筑使用人员后评估报告。

3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