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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成立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专家委员会2023-06-28 11:36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京建发〔2023〕1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建筑材料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提高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建〔2022〕2185号)及《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0〕1号)相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成立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超低能耗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建筑节能运行、绿色建材、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和绿色生产5个专业组组成,主要承担我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所涉及的超低能耗建筑及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相关评审及验收,建筑节能和建筑材料管理相关专项检查、项目评审、验收、结题、意见征集,参与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立法、规划、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的修制定工作,为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和意见建议。 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和监督管理要求详见《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通知。 2023年5月20日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行业专家的作用,规范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专家评审工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建〔2022〕2185号)相关要求,参照《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0〕1号)及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设超低能耗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建筑节能运行、绿色建材、北京市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和绿色生产5个专业组。超低能耗建筑专业组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共同组建管理并负责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征集工作。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建筑节能运行、绿色建材、北京市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和绿色生产4个专业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建管理并负责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征集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事务中心,由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事务中心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勘察设计管理处共同组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建设和使用遵循广泛征集、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所涉及的超低能耗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评审及验收所需专家的管理应遵照本办法。建筑节能和建筑材料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项目评审、验收、结题、意见征集等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组建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分别负责5个专业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分别由所在专业组民主推荐产生。专家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设上限,同一人员可同时兼任其他专业组成员。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客观公正,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专家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二)具有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混凝土原材料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熟悉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管理现状及国内外建筑绿色发展动态。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所涉及的超低能耗建筑及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相关评审及验收工作; (二)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我市建筑节能和建筑材料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项目评审、验收、结题、意见征集等相关工作; (三)参与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立法、规划、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的修制定工作; (四)需要专家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选定程序: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发布征集通知。申报人员填写《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专家委员会成员申报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退休人员除外)并签字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后,提交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初审名单; (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组成专家审核小组,对初审名单进行评价审核; (三)通过评价审核的人员,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即认定为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专家的选择方式 (一)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所涉及的超低能耗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相关评审和验收工作所需专家,应从专家委员会成员中通过摇号程序随机抽取。 (二)开展专项检查、项目评审、验收、结题等涉及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工作所需专家参照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执行。 (三)开展意见征集、研讨座谈等相关工作所需专家,可从专家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也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专家人选。 第十一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专家不能承担有可能妨碍公正性的检查或评审工作,包括: (一)作为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 (二)与项目负责人有重大利益关系; (三)与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 (四)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三年后重新征集。 第十三条 专家参与相关工作享有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财务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专家参与相关工作中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 (二)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并维护相关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参加相关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相关知识产权; (四)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未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五)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资料,接受进入专家委员会的审核,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主动告知更新; (六)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涉事专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对专家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对专家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取消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 (一)因职务变动、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隐瞒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四)在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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